为保证我校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,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特制定本条例。 一、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: 1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,有较强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。 2、必须具备大专及其以上学历。 3、院、部、系级以及基础课实验室主任具备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,副主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。 4、实验室主任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岁。新任实验室主任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。实验室主任年龄达到五十五岁的部门,必须有四十岁左右的副主任做为后备力量。 二、实验室主任职数的规定: 1、实验室人数在五人以上的设一名主任(或副主任)。 2、实验室人数在六人以上的设一名主任,一名副主任。 三、实验室主任的审批程序: 1、各院、部、系级实验室主任的人选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全面考核,并填写由人事处下发的统一任免表,经实验设备处报人事处。 2、人事处将各院、部、系上报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,提出人事处意见,报请校领导审批。 3、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,由人事处下发聘、免职通知。 4、教研室级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由院、部、系聘任报校人事处、设备处备案。 四、实验室主任的考核: 以实验室主任职责为中心,采取平时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,对任职的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进行考核。在每年的年终考核中做为一项内容纳入本人考核材料中。 各院、部、系对任职的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要有年终考核意见,报人事处备案。 五、实验室主任的聘期: 无特殊情况,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聘期为三年。 六、大学医院实验室主任的聘免参照上述条件,由大学医院聘免,报校人事处备案。 校内其他教辅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上办法聘任。 |